为了更好地促进学院教研、科研事业健康发展,保证教研、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管理规范有序,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专项拨款以及科学基金、课题招标的经费。
2.承接外单位委托科研任务的合同经费,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
3.学院每年下拔事业经费的3-5%用于教研、科研配套经费及奖励,逐年递增2%。
第二条 经费用途
1.资助国家、省、市和院级立项课题研究。
2.学院引进的优秀人才和优秀中青年教师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3.奖励学院优秀教科研成果和教科研工作先进个人。
4.资助省级以上“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对象的科研经费。
5.学院教科研工作年度考核(科研津贴)。
6.学院教科研工作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经费适用范围
1、硬件建设费:小型教学及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费、安装费、维修费等;实验耗材及试剂费、检测费等。
2、软件建设费:图书资料的购置及打字复印费,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项目相关著作出版费,相关教师的培训费等。
3、业务费:国内调研费,相关学术会议及项目研究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等。
4、协作费:指协作承担课题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经费。
5、评审费:指评审、鉴定、检查、验收(中期、终期)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务费、招待费等。
6、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使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在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招标、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跟踪检查、验收以及评估等科技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总数不超过支出预算经费的5%。该经费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7、劳务费。指项目组人员的津贴。
第四条 拨 款
1、所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院财务处科研经费账户。
2、项目负责人必须同科技处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处据此分期拨款。
3、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使用和审批
1、各经费使用项目的支出比例规定是:
①院外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可从项目总经费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用于业务管理活动开支。院内立项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②院外立项的且需学院进行评审或初审的项目预提评审费,评审费预提比例为总经费的5%,具体视评审费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院外立项且不需学院评审或初审的项目(且学院认定不必初审或评审)不预提评审费。
③硬件建设费:总经费在5万元(包括)以上,10万元(不包括)以下的项目,硬件建设费的支出比例不低于20%;10万元(包括)以上,20万元(不包括)以下的项目,硬件建设费的支出比例不低于30%;总经费在20万元(包括)以上,30万元(不包括)以下的项目,硬件建设费的支出比例不低于40%;总经费在30万元(包括)以上,40万元(不包括)以下的项目,硬件建设费的支出比例不低于45%;总经费在40万元(包括)以上的项目,硬件建设费的支出比例不低于50%。总经费不足5万元的项目,硬件建设费的支出比例可自行确定。
④业务费: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35%。
⑤劳务费与奖励费: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计划,并经决算报批后,科研课题项目组可从总经费中支出劳务费,支出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20%,劳务费根据工作量及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项目的业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未通过评审验收或未完成项目建设计划或中止、撤消的项目,不得支出劳务费。
⑥其它经费项目支出由项目组在总经费限额内自行确定。
⑦在保证管理费、评审费和硬件建设费支出的基础上,各项目才可以支出业务费、劳务与奖励费及其它经费开支。
2、科技处、财务处共同发放经费使用卡,项目组凭经费卡使用经费。
3、科研课题经费中除管理费、劳务费外,其它经费凭发票报销,特殊情况的非正式发票报销,由科技处、财务处审定。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在扣除管理费后,研究期超过一年且需中期评估验收的科研课题项目研究经费分三期发放,比例为3:3:4,第一期于立项后发放,第二期于项目中期验收后发放,第三期于终期评审验收后发放;其它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分两期发放,比例为5:5,第一期于立项后发放,第二期于终期评审验收后发放。
5、项目经费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财务处审批;1000元以上由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
6、购买的仪器设备属学院固定资产,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入库,凭入库单和发票报销,项目完成后必须交学院或所在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7、分期拨付的研究经费按期报销,单期研究经费在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报销;单期研究经费超过5000元(包括5000元)的可分次报销,但年报销次数不超过4次。
8、领用学院材料应按价结算,从课题经费中划拨。
9、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从提取的劳务费中扣除。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1、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和核算,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执法监察。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2、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翌年1月10日前向科技处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的课题《进展报告》,并将经费卡送交科技处和财务处年检,无故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和经费卡或自行中止实施计划的项目,科技处停止拨款,并不再恢复其使用权,结余经费转院科研基金。
3、财务部门按项目设立账户,年终结账后依据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明细。
4、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根据项目立项部门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认真编报决算报表,缴还经费卡,经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 附 则
1、本办法中如有与各基金来源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各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2、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科技处 |